今年8月9日,四川籍青年陈文志在广州海珠桥上作跳桥状,起因是当年他的父亲五年前在广州打工时由于工伤事故去世,他为了索赔花了十多万元打官司,胜诉后却迟迟未获赔偿,于是只能选择跳桥示威。8月30日,经过司法部门的调解,这起跳桥事件有了新进展,被告方面已经给出了二十万元的工伤赔偿。
据新闻报道,早在2006年10月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作出判决,认定陈父为因工死亡。同年11月3日,陈某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,不过迟迟未能执行。
显然,有关部门能够解决问题,而且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速度很快,对于陈某等待的时间来说。
但为什么有关部门要等到陈某做出如此“过激”的行动之后才行动呢?既然法院的判决早就出来了,怎么拖了十个月还不执行?我以小人之心猜测,要不是陈某做出如此“过激”的行动,也许他的赔偿到现在还没有拿到,他的问题到现在还未解决,未解决,未解决。
不会是陈某不跳桥,有关部门就可以对他的事不关心、不注意吧?
现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,这也不只是喊喊口号而已。和谐社会当然是很好的。我个人以为,建设和谐社会应该先从说实话、干实事做起,只有先建立起相互的信任和负责任,更理想的社会才有基础可言吧。但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支柱的有关部门如果以如此态度、如此作风去对待百姓,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大家的不信任,这个和谐社会又从何谈起啊?
这些有关部门作为与否,不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吗?

